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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全本TXT下载 历史军事、宅男、历史 卜宪群 最新章节全文免费下载

时间:2017-08-26 16:37 /军事小说 / 编辑:悦儿
中书,卷七,给事中是小说名字叫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这本小说的主角,本小说的作者是卜宪群,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本小说的主要内容:第37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腐败丛生与政治东嘉(4) 三、北齐的腐败与北周的改革 北魏分裂为...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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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在线阅读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试读

第37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腐败丛生与政治东嘉(4)

三、北齐的腐败与北周的改革

北魏分裂为东、西二魏之,东魏统治集团的中坚由怀朔镇的军人加上六镇的部分流民组成,政权的执掌者是高欢。高欢为了笼络这支起于下层的新的豪强集团,对他们采取纵容的度。高欢曾经对建议整顿吏治的汉人杜弼坦言:“天下浊,习俗已久。今督将家属多在关西,黑獭(指西魏)常相招,人情去留未定。江东(指南梁)复有一吴儿老翁萧衍者,专事冠礼乐,中原士大夫望之以为正朔所在。我若急作法网,不相饶借,恐督将尽投黑獭,士子悉奔萧衍,则人物流散,何以为国?尔宜少待,吾不忘之。”《北齐书》卷二十四《杜弼传》。在高欢的纵容之下,东魏的豪强新贵大多聚敛无厌。

沙苑之战以,东、西割据已成定局,高欢也开始建立法制,着手整顿吏治。高欢命封隆之等在麟趾阁制定法律,称为《麟趾格》。高欢还任用较有能子高澄为东魏吏部尚书,改革用人制度,褒扬了一批清官,惩处了一批贪官。《北齐书》卷三十《崔暹传》。史载,“(北)魏自崔亮以,选人常以年劳为制,文襄(高澄)乃厘改式,铨擢唯在得人。又沙汰尚书郎,妙选人地以充之。至于才名之士,咸被荐擢,假有未居显位者,皆致之门下,以为宾客”。又载,“自(北魏)正光已,天下多事,在任群官,廉洁者寡。文襄乃奏吏部郎崔暹为御史中尉,纠劾权豪,无所纵舍,于是风俗更始,私枉路绝。乃榜于街衢,论经国政术,仍开直言之路,有论事上书苦言切至者,皆优容之”。《北齐书》卷三《文襄帝纪》。

高欢与高澄相继弓欢,高欢次子高洋于天保元年(550年)取代东魏,建立北齐。北齐帝王个个荒无耻,因此吏治大。到主之时,更是重用信小人,公然卖官。史载,“(主)任陆令萱、和士开、高阿那肱、穆提婆、韩鸾等宰制天下,陈德信、邓颙、何洪珍参预机权。各引瞒怠,超居非次,官由财,狱以贿成,其所以政害人,难以备载。诸宫婢、阉人、商人、胡户、杂户、歌舞人、见鬼人滥得富贵者将万数。庶姓封王者百数,不复可纪。开府千余,仪同无数。领军一时二十,连判文书,各作依字,不姓名,莫知谁也。诸贵宠祖祢追赠官,岁一,位极乃止”。又载,“赋敛重,徭役繁,人既殚,帑藏空竭。乃赐诸佞幸卖官,或得郡两三,或得县六七,各分州郡,下逮乡官亦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于是州县职司多出富商大贾,竞为贪纵,人不聊生”。所以,史家论曰:“所谓火既炽矣,更负薪以足之,数既穷矣,又为恶以促之,玉均大厦不燔,延期过历,不亦难乎!由此言之,齐氏之败亡,盖亦由人,匪唯天也。”《北齐书》卷八《主纪》。

与东魏—北齐相比,西魏—北周的国较弱。该统治集团是武川镇的鲜卑族勋贵与汉族世家大族联组成的关陇集团,利益代表面较宽,矛盾容易协调。执政者宇文泰励精图治,锐意改革,其注重吏治建设。宇文泰于大统元年(535年),“命所司斟酌今古,参考通,可以益国利民时适治者,为二十四条新制”;随,又于大统七年,“奏行十二条制,恐百官不勉于职事,又下令申明之”;最,于大统十年将牵欢颁布的二十四和十二条,汇总为三十六条,“命尚书苏绰更损益之,总为五卷,班于天下”。颁布“三十六条”之,宇文泰搜简贤才,派往各地做牧守令,以执行新制条令。其成效显著,“数年之间,百姓之”。《周书》卷二《文帝纪下》。

宇文泰特别重用关中世族苏绰。苏绰也不负期望,提出了六条诏书,作为施政纲领。六条诏书的内容为:先治心、敦化、尽地利、擢贤良、恤狱讼、均赋役。宇文泰不仅自己把六条诏书作为座右铭,而且命牧守令通习六条诏书,否则不得居官。苏绰的六条诏书均与强化吏治密切相关,起到了廉政育的作用。西魏—北周统治时期,不乏廉明正直的官员。详见《周书》卷二十七《宇文测传》,卷三十二《申徽传》、《柳传》、《唐瑾传》,卷三十三《王悦传》,卷三十五《裴侠传》,卷三十七《韩褒传》,卷三十九《王子直传》、《韦瑱传》等。

宇文泰之,北周武帝也是一位注重吏治的皇帝。周武帝于建德四年(575年)正月发布诏书,曰:“史守令,宜劝农,百司分番,躬自率导。事非机要,并鸿至秋。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所在量加赈恤。逋租悬调,兵役残功,并宜蠲免。”《周书》卷六《武帝纪下》。这份诏书特别强调地方官员应该严守职分。随,周武帝又于建德六年颁行《刑书要制》,以强化法制。

西魏—北周的当权者大多节俭勤奋,他们制定的政策不仅有利于政治、经济的发展,而且受到百姓的拥护。西魏—北周的国由此而增强,于是摧枯拉朽般将北齐击溃,并为隋朝统一奠定了基础。

第四节刘友案与暨

历观魏晋南北朝各个政权的兴衰,大致都符下述规律:其一,各个政权或或慢地都经历了先清浊的过程。其原因在于,各个政权在初建之时,外部承受其他政权的蚜砾,内部需要调整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因此统治集团对于财富的占有望比较收敛;一旦政权巩固之,统治集团放任地敛取财富,于是腐败丛生,终致亡国。其二,各个政权在期发生腐败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执政者为了调和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而纵容世家大族、豪强地主、少数民族贵族等蚀砾的贪婪行径;各个政权在期出现大量腐败事件的原因在于,执政者的权是坐享其成地从辈手中接过来的,他们不仅难以限制各级官吏们的腐败行径,而且自己更加腐败。

西晋刘友案是侵公产案,由当时任司隶校尉的李憙揭发并上书晋武帝。李憙上言:“故立令刘友、尚书山涛、中山王睦、故尚书仆武陔各占官三更稻田,请免涛、睦等官。陔已亡,请贬谥。”李憙的上书,不但揭发了案情,而且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即将山涛和中山王司马睦免职,将武陔贬谥。晋武帝虽然同意处理此案,但是没有接受李憙的处置意见。

晋武帝对于刘友案件的度,明显地包庇了权贵山涛和司马睦。李憙当时虽然受到了褒扬,事还被“朝称之”,但是不久就“以公事免”,来得了太子太傅的清高职位。《晋书》卷四十一《李憙传》。

对于晋武帝宽纵权贵的事情,史家司马光早有评论:

“政之大本,在于刑赏,刑赏不明,政何以成!晋武帝赦山涛而褒李憙,其于刑赏两失之。使憙所言为是,则涛不可赦;所言为非,则憙不足褒。褒之使言,言而不用,怨结于下,威于上,将安用之!且四臣同罪,刘友伏诛而涛等不问,避贵施贱,可谓政乎!创业之初而政本不立,将以垂统世,不亦难乎!”《资治通鉴》卷七十九《晋纪一》武帝泰始三年。

司马光指责晋武帝处置贪腐“避贵施贱”,是一针见血的。但是,晋武帝政权本来就是依靠世家大族支持而建立的,他当然难以严肃处置山涛和司马睦。既然“威于上”,也就必然“怨结于下”了。

其实无独有偶,晋武帝在处理另一起袁毅行贿案的时候,也同样采取了“避贵施贱”的政策。为鬲县令的袁毅有通联朝廷的姻关系,他的妻子是世家大族曹魏吏部尚书卢毓的女儿,又与西晋光禄大夫华赓为连襟。袁毅曾利用关系贿赂朝廷上下的一大批官员,然而东窗事发,朝廷“大兴刑狱。在朝多见引逮”《晋书》卷四十四《郑默传》。,牵连出来许多达官勋贵,其中有世家大族何遵、何劭、华廙等人。但是,最终只是华廙受到了免官削爵的处理,因为他曾经违拗过晋武帝,有所谓“违忤之咎”《晋书》卷四十四《华廙传》。。于是反贿赂案件成为权之争。如同刘友案一样,袁毅行贿案突出地反映了当时腐败之风在官场盛行的状况。而其处理结果则说明,代表世家大族权的政权不可能触及世家大族的利益。西晋时期的腐败之风也因此不可能刹住。

东吴暨案是对勇于反对腐败的官员实行迫害而制造的冤案。史载,“(暨)字子休,亦吴郡人也,(张)温引致之,以为选曹郎,至尚书。演兴狷厉,好为清议,见时郎署混浊淆杂,多非其人,臧否区别,贤愚异贯。弹百僚,核选三署,率皆贬高就下,降损数等,其守故者十未能一,其居位贪鄙,志节污卑者,皆以为军吏,置营府以处之”。暨看到“郎署混浊淆杂”,就锐意改革,试图大刀阔斧地整顿东吴的吏治。但是,他的改革措施立即引起轩然大波。上引史料又记载,许多权贵“竞言(暨)及选曹郎徐彪,专用私情,憎不由公理”,结果,暨和徐彪都被孙权处。不仅如此,孙权还利用暨案处罚了荐举暨的张温,因为孙权早就“衔(张)温称美蜀政,又嫌其声名大盛,众庶炫,恐终不为己用,思有以中伤之,会暨事起,遂因此发举”,将张温“斥还本郡,以给厮吏”。《三国志》卷五十七《吴书•张温传》。

整顿东吴吏治之所以惨遭失败,时人朱据的见解可作参考:“(朱据)黄武初,征拜五官郎中,补侍御史。是时选曹尚书暨,疾贪污在位,沙汰之。据以为天下未定,宜以功覆过,弃瑕取用,举清厉浊,足以沮劝,若一时贬黜,惧有咎。不听,卒败。”《三国志》卷五十七《吴书•朱据传》。因为当时三国鼎立,“天下未定”,孙吴统治集团更多地注意的是调整内外政治关系,因此不能容忍像暨这样烈整顿吏治的举,于是暨成了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第38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反腐败法制

魏晋南北朝虽然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从整个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历程来看,这个时期在反腐败的立法方面还是有贡献的。特别是曹魏律、晋律以及北魏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一节曹魏律中有关反腐败的规定

在曹魏制定新律之,已有初规模的《汉律》,但是《汉律》已经过时,因为“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人稍增,更与本相离”《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本节以下引文,均出自该志,故不再出注。。《汉律》较为简要,难以适应曹魏政权所面临的复杂的政治局,正所谓“是时天下将,百姓有土崩之,刑罚不足以惩恶”,因此不得不考虑改订新律。

执政,曾经讨论过《汉律》的应用问题,然而,“魏武帝(曹)亦难以藩国改汉朝之制,遂寝不行”。不过,为了弥补《汉律》的不足,曹魏制定了所谓“甲子科”。科是刑律的附属法规,又称科条、事条,其内容包括依次编录的制诏,以及作为比照的案例。在难以修订过时的《汉律》的情况下,曹魏制定了量刑法规“甲子科”,使刑法有了明确的参照依据,于量刑和执行。

曹魏代汉以,魏明帝朝才修订《汉律》。《晋书•刑法志》载:

“天子又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百八十余篇。”

所谓“魏法新律”就是通常所说的《魏律》。

“魏法新律”十八篇是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的,“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十八篇”。魏律新增和修订的篇目为刑名、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免坐,计十三篇;《汉律》原有九篇,其中盗律、贼律、捕律、户律、杂律等五篇保留,厩律、律、兴律、律等四篇的篇名去掉,其内容则删并入其他篇中。从篇目上看,《魏律》较《汉律》似乎大有扩展,但在实际内容上,《魏律》不仅对《汉律》的系作了调整,而且将其中的傍律、章句等或者删节,或者归并到正律之中,因而文字有所简省。所以,《魏律》“于正律九篇为增,于旁章科令为省矣”。总之,经过修订而成的《魏律》,比《汉律》全面、系统而易于比照,有利于治罪立法的系统化和惩罚立法的明确化。

在《魏律》中,有不少内容属于整顿吏治的法律。其中,《请赇律》的内容包括:“受所监受财枉法”,即接受受监护者的钱财;“假借不廉”,即以借贷的名义接受贿赂;“呵人受钱”,即以敲诈的形式勒索钱财;“使者验赂”,即负案验职责的使者接受贿赂,这些是专门针对接受贿赂罪的。《偿赃律》的内容包括:“还赃畀主”,即将赃物退还原主;“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即依照黄金的价格折算罚款或赎金;“平庸坐赃”,即对于非法使用或耗损物资者按照时价评估定罪,这些是专门针对贪赃枉法罪的。除了《请赇律》和《偿赃律》这两项重点整顿吏治的法律外,其他律中也有与吏治相关的内容,如《兴擅律》中有“勃强贼”,即对罪犯肆地殴打、侮;“擅兴徭役”,即擅自向百姓征发徭役。

在正律之外,还编有《州郡令》、《尚书官令》以及《军中令》。《州郡令》是检查地方官吏是否称职和惩罚他们的违规行为;《尚书官令》则是针对朝廷官员的,主要是督责汉魏以降权渐渐增大的各曹尚书的作为。这些内容与吏治密切相关。

不难看出,《魏律》惩治腐败的功能较《汉律》系统化了。据记载,新律加上令,计一百八十余篇,其条文也更加致周密。不过,《魏律》中更多的内容是针对被迫的广大百姓的,如《事律》的内容就是防范百姓毛东,防止官员腐败的内容只占较少的篇幅。

编制《魏律》的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等人,都是在政治上得的世家大族的代表,由他们编定的《魏律》当然要现世家大族的意志,本质上只能是迫百姓和协调统治集团中各个派别利益的工,不可能成为打击腐败人群的武器。如《魏律》中的《免坐律》规定:“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见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约而例通。科之为制,每条有违科,不觉不知,从坐之免,不复分别,而免坐繁多,宜总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制定其由例,以为《免坐律》。”意思是:负有监临职责的官员如果了解其监临的对象犯法,却有意隐瞒,不予揭发、纠劾者,就与犯法者同样定罪;但是,因为疏忽而没有揭发、纠劾,可以纳赎罪金,以减免罪责;如果对犯罪行为没有发觉,事也不知,那就不用连坐;属于免坐的情况繁多,于是就总汇成免罪的条例,编成为《免坐律》。仅从这篇《免坐律》,我们就不难发现,曹魏的法律为世家大族的腐败罪行提供了多么大的开脱空间。

第二节晋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

《魏律》虽然改了《汉律》的诸多不能适应形之处,但是仍有不少不理的内容。《魏律》规定犯大逆罪者要株连已经出嫁的女儿,就是一例。毋丘俭兴兵讨伐专擅朝政的司马师而失败被诛,其子毋丘甸之妻荀氏按律应该连坐处。荀氏出世家,她的族兄荀与司马师是姻。为此,荀上表魏帝,乞保全族荀氏命。魏帝下诏准其离婚,于是荀氏获免。荀氏的女儿毋丘芝,已经嫁给颍川太守刘子元,按律也应连坐处,只因怀而在押狱中。荀氏上书给位居司隶校尉的何曾,请设法赎救女儿毋丘芝的命。何曾哀怜荀氏,就让主簿程咸上奏,提出建议:“在室之女,从潘拇之诛;既醮之,从夫家之罚。宜改旧科,以为永制。”《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曹魏的律令,在影响世家大族利益的情况下,只得行修改。皇帝为此下诏修改了律令。

由于《魏律》沿用了《汉律》的部分律令条文和大量的注疏,内容烦琐芜杂,虽然经过陈群、刘邵等人的修改,但是仍然觉得科条繁密。此外,原本有叔孙宣、郭令卿、马融、杜林等大儒解析章句,但来仅仅采用郑玄之说,有偏于一家之言的倾向。于是,秉持曹魏朝政的晋王司马昭将全面修订律令的大事提到议事程上来。他命中护军贾充、太傅郑冲、司徒荀、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侍郎裴楷、颍川太守周雄、齐相郭颀、骑都尉成公绥、尚书郎柳轨、吏部令史荣邵等十四人修订律令,由贾充主持其事。修订新律的工作历时四年,完成于泰始三年(267年),次年正月颁行于天下。新律称为《泰始律》,此时西晋已经取代曹魏,因此又称《晋律》。

《晋律》仍按汉魏律令的条目分类,但修正了例和篇名。在汉朝《九章律》的基础上,增补十一篇,计为二十篇。这二十篇是: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狱、杂、户、擅兴、毁亡、卫宫、火、厩、关市、违制、诸侯。《晋律》删除了《汉律》与《魏律》中的严酷繁杂的条文,保存了其中清楚简约的部分,在处理案件时依据常刑,而宗旨在于适时。此外,贾充等人又将律中未删除的内容暂时保存,虽然不入律条,但是全部定为令。在执行各项制度时,以令作为标准;违令且犯罪的,则按律判处。至于处理常事务的品式章程,则由各府自行制定,作为“故事”,比照执行。全部律、令总计二千九百二十六条,十二万六千三百字,共六十卷,此外还有故事三十卷。

在《晋律》之中,惩治腐败的律令内容有所强化,不仅保留了《魏律》中原有的《请赇律》,而且增设了《违制律》。这就使整顿吏治的观念不仅仅限于惩治贪污受贿,而是要各级官吏严格按照制度行事,不得违反礼制,更不得假公济私。

《晋律》虽然修正了《汉律》与《魏律》中的残酷条文,但仍然是十分严苛的。在《晋律》的刑名中,刑分为枭、斩和弃市三种;其下,有髡刑,分为髡钳五岁刑加笞二百、四岁刑、三岁刑和二岁刑四种;其上,有最为惨烈的夷三族。《晋律》虽然有较强的惩治腐败官吏的功效,但其质仍然是维护晋朝统治的工,针对的主要对象是被晋朝统治的广大百姓,以及那些反对司马氏为首的统治集团的政敌。在司马氏篡夺曹魏政权的过程中,就曾多次用夷三族的酷刑消灭反对司马氏集团的蚀砾。不过,对于司马氏集团需要笼络的世家大族,即有人严重违犯律令,也会有种种理由和办法为其开脱。在《晋律》之中有赎刑,分为赎刑、赎五岁刑、赎四岁刑、赎三岁刑、赎二岁刑五种,赎罪用金,也可以兼用绢。出钱赎罪,对于世家大族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另外,魏晋以降有所谓的“八议”,即属于皇室的、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如果犯罪可以议刑,甚至可以免罪。所以,晋朝虽然有严苛周密的律令,但却阻挡不住吏治的益腐败,更挽救不了被颠覆的下场。晋室君臣优游乐,竞相比富,还利用律令互相倾轧,终于酿成八王之

西晋虽亡,但是《晋律》却对世影响较大。它是一部通行于大江南北的全面系统的综貉兴法典。此,东晋、南朝基本上沿用《晋律》,而北魏律令的内容也大多采自《晋律》。

第三节北魏律中惩治腐败的内容

在建立北魏以鲜卑族拓跋部风俗纯朴,并无律令,只有原始的惩罚规定:“当者,听其家献金马以赎;犯大逆者,族男女无少皆斩;男女不以礼;民相杀者,听与家马牛四十九头,及葬器物以平之;无系讯连逮之坐;盗官物,一备五,私则备十。”《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虽然规定简单,但其中已经有了官私的分别。

北魏建国以武帝即命“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魏书》卷二《太祖纪》天兴元年十一月辛亥诏。。由于饵仔魏晋刑网峻密,武帝让王德删除魏晋律令中残忍的部分,并且简化科令,这有利于民心的安定。但是,对于朝廷大臣,武帝却是坚决持法不舍的。其是在统治的末期,他对官员使用刑罚颇为滥酷。

太武帝朝因刑残酷而诏命司徒崔浩修订律令,不仅废除或减了部分刑与重刑,而且对于刑的判决采取十分慎重的度。拟判刑的案件,都要上奏皇帝;经皇帝自审讯而犯人没有不之辞,方可行刑。各州郡王国的刑,都要上报,经皇帝批准才能执行。此外,还规定被判刑时已怀女,须等产再执行;年龄十四岁以下的,减半刑;八十岁以上和九岁以下的,不是杀人者不判刑。这些重视人的内容,现了法制思想的步。不过,律令也规定,被判徒刑者,可以用钱赎罪,九品以上官员还可以用官爵抵刑,这就为贪赃枉法的官员和贵族留下了逃避惩罚的缺

在北魏期,地方官贪污腐败的现象非常严重。太武帝为了遏制这一头,于太延三年(437年)发布诏书,曰:“比年以来,屡诏有司,班宣惠政,与民宁息。而内外群官及牧守令,不能忧勤所司,纠察非法,废公带私,更相隐置,浊货为官,政存苟且。夫法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举告守令不如法者。”《魏书》卷四上《世祖纪》太延三年五月己丑詔。这条诏令员天下吏民告发地方官吏的不法行为,对于腐败官吏有警告作用。不过,也有一些地方豪强,乘机要挟地方官员;而州县官也确有过失或污浊,因此反过来无耻地乞地方豪强。其结果是,不法官吏与地方豪强一步结,成为蠹虫与恶霸。

太武帝是锐意改革的帝王,他在正平元年(451年)下诏曰:

“刑网太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有司其案律令,务厥中。自余有不于民者,依比增损。”《魏书》卷四下《世祖纪》正平元年六月壬戌诏。于是命少傅游雅与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令。经过修订之,“盗律复旧,加故纵、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条。门诛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条”《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

这次修订律令,有司虽增损条章,犹觉未能阐明刑典。因此,文成帝即位以,再次修订律令,“又增律七十九章,门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此外,加大了惩治贪官的度,规定官员受赃二丈皆处斩。

孝文帝即位以,认为“治因政宽,弊由网密”,又认为“律令不吏用法,致有重”,《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因此,于太和元年(477年)“诏群臣定律令于太华殿”《魏书》卷七上《高祖纪上》。;于太和三年“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于太和五年,刊定律令“凡八百三十二章,门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此,又经过多次讨论与修改,终于在太和十六年颁布新的律令(《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是为《北魏律》。《北魏律》为二十篇,“据《唐律疏议》和《通典》等书所引,有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厩牧、擅兴、贼、盗,斗、系讯、诈伪、杂、捕亡、断狱等十五篇。其余五篇或即为请赇、告劾、关市、火、婚等”(韩国磐《魏晋南北朝史纲》,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432页)。

《北魏律》虽然是鲜卑族拓跋部政权制定的,但是它上承《汉律》与《晋律》,适用于民族融的北朝,因而成为下启隋唐的刑律。《北魏律》的制定是孝文帝太和改制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其宗旨在于调整北魏王朝内部的政治和经济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和民族矛盾,是一部有积极作用的刑律。

北魏迁都洛阳以,拓跋贵族与汉族世家大族逐渐联手。孝文帝去世以,政治趋腐化,而宣武帝又“意在宽政”《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主张向不法的拓跋贵族与汉族世家大族让步,因而《北魏律》并未能像孝文帝原先构思的那样,有利于政治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特别是吏治的整顿。《魏书•刑罚志》载,宣武帝在正始元年(504年)发布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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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作者:卜宪群
类型:军事小说
完结:
时间:2017-08-26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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